⒈ 謂代人行使職權。
引明沉德符《野獲編·吏部二·大計糾內閣》:“每年初冬朝審罪犯,俱太宰主筆,相仍已久。至庚午秋復當審時(shí), 高以首揆兼掌吏部,則事體非舊例可比,謂宜遣他尚書(shū)代行,而高奮然自請往讞,所釋放最多,較他年加數倍?!?br/>南丁《科長(cháng)》:“劉局長(cháng)走了后,人民委員會(huì )又派了一位副局長(cháng)來(lái)代行局長(cháng)職務(wù)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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